致全國經銷商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(2013修正)》將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實施。新版商標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:“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。”
為貫徹執行新商標法精神,維護合力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。公司決定即日起逐步替換帶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產品保護膜、門頭廣告及其他宣傳資料。具體安排如下:
1. 原帶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保護膜,不再補充庫存,用完即止。自4月1日起,停止使用帶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保護膜。3月份為緩沖期,若出現同一批次產品同時含有新版和舊版包裝膜,屬正?,F象。請各經銷商及用戶諒解。
2. 各經銷商若有含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門頭廣告的,請于5月1日前完成更換。門頭廣告噴畫按公司《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》執行,經銷商填寫《門頭廣告/不干膠貼制作申請表》給區域經理,公司審核通過之后統一免費制作。
3. 若經銷商還庫存有“馳名商標”的宣傳物資的,亦請在5月1日前完成消化使用。
以上,特此通知。
清遠市鈦美鋁業有限公司
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